观点丨以项目实例探讨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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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振宇、王东。该文章入选重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优秀论文集》。


摘要: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条件和计价方式对项目的应用效果至关重要,部分发包人和咨询人对此认识不足,导致项目不仅未能体现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还引发了投资失控风险,因此需要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条件与计价方式进行研究。文章将项目实例与计价规范相结合,重点从发包人的工程管理介入程度、《发包人要求》的质量、合同价格的形成过程和合同价格形式进行分析,指出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人和咨询人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适用条件;计价方式;发包人要求。


一、引言


2022年12月26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批准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并于202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规范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基础之上,对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条件和计价规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可作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与者的指引。本文结合某地公共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情况,就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条件的判断和计价方式的选择进行探讨。


二、项目背景


某地公共建筑项目,采用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


2.1 基本信息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以可研报告和批复投资估算为招标依据进行了招标。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专项论证、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要求:勘察设计费以招标人暂定的勘察设计费为基数,投标人填报勘察设计费折扣费率和暂定勘察设计费;工程费以招标人暂定的工程费作为基数,投标人填报工程费折扣费率和暂定工程费。

招投标完成后,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折扣费率。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以批复概算工程费和发包人确定的变更工程费按某勘察设计收费文件重新确定基数,然后乘以勘察设计费折扣费率作为勘察设计费结算价;工程费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按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地方定额计算)和变更为基数,然后乘以工程费折扣费率作为工程费结算价。


2.2 建设组织模式


项目业主委托了当地政府平台公司作为代理业主,除此之外,还委托了设计、监理、造价等单位进行专项咨询服务。建设组织模式详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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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项目建设组织模式



工程设计咨询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设计进度管理、设计质量管理、投资成本管理、协调服务工作等。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全部施工设计图范围内主体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的全过程监理和爆破监理,以及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安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实施控制与协调。造价咨询单位,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审核施工图预算、施工过程造价咨询、审核竣工结算。


2.3 项目实际情况


项目投资估算批复金额约4.7亿元,设计概算批复金额约4.9亿元,经审核的预算金额约5.1亿元,出现了“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的情况。承包人反映,批复概算存在部分项目工程量不足和漏项的情况,并且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发包人对部分材料作出了变更,无法通过设计优化实现发包人确定的投资控制目标。

发生上述情况,与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条件与计价方式有较大关联性,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


三、 工程总承包模式应用存在的问题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要求,需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自身管理能力和实际需要、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或咨询人需要从承包范围、发包人的工程管理介入程度、发包时点、《发包人要求》质量、担保、保险、计价方式和计价风险分配等方面进行适配,从应用结果看来,这种事前的适配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3.1 行政干预与发包人过度介入工程管理并存


区别于其他承包模式以过程控制为导向的发包人工程管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是以功能或结果为导向。其管理重点是确定工程目标和要求、确定风险分配方案和合同条款、选择合适的承包人、做好监理和验收、管理变更和索赔、做好档案管理等。不宜对承包人权限范围以内的工作进行不合理干预,应当避免审查大部分施工图纸和密切监督和控制承包人工作的情况。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政府投资项目设计概算需报主管部门审查。为了避免因概算审查改变建设需求而带来的影响,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发包。本项目不仅需要进行概算审查,发包人还专门委托了工程设计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设计过程和成果文件进行全方位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方案、初设、施工图三阶段的设计进度管理、设计质量管理、投资成本管理等,对承包人的设计工作进行了干预和密切监督。


3.2 《发包人要求》质量较低,无法达到应用要求


《发包人要求》是发包人建设意图的真实准确表达和发承包双方合意的基础文件,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和《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对此均有要求,“《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同时,《发包人要求》也是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重要标志,对于项目验收和结算支付而言,是由按“图”向按“约”转变的重要体现。所以,《发包人要求》应当得到高度重视,应当做到内容全面、表述明确。

在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发包人要求》质量不高是通病,该项目《发包人要求》关于项目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工程范围等关键内容描述与也应用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与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本身特点和推行时间相关,国内最初应用于化工领域,相比之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的项目类型更为丰富,需要表述的内容更多,但是可参考的案例和示范文本却非常有限。另一方面也与发包人和咨询人的重视程度相关,在招标之前未预留充分的时间进行《发包人要求》的编制,以本项目为例,只对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估算总投资、项目概况、设计过程及成果要求进行了简单描述。


3.3 合同价格的形成机制不利于投资控制


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在建设工期紧张的情况下,“费率招标”是较为常见的模式。以本项目为例,通过招标只确定了折扣费率,合同价格则需要在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完成后才能确定。这与施工总承包的基本一致,只是将招投标行为前置,未脱离以施工图、定额计量计价的老路,本质上还是“费率下浮”、“模拟清单”的发包方式。另外,由于需求不确定,无法将勘察设计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而承包人掌握价格调整的主动权——设计,必然从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设计优化,增大了投资控制难度。合同价格形成过程示意详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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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合同价格形成过程


3.4 合同价格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的政策法规或强制性规范并未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价方式进行严格约束,措辞较为温和,处于较为开放的状态。因此,市场上多种计价方式并存,主要有三种合同价款形式,即固定(可调)总价合同、中标后施工图预算核对孰低原则合同和按比例下浮的价款合同,各有优劣。业内普遍建议采用固定(可调)总价合同,一是可以更有效地激发承包人优化设计内在驱动力,推进设计施工一体化;二是更有利于实现按“图”向按“约”转变和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初衷。

固定折扣费率合同,即按比例下浮的价款合同。竣工结算价格的确定方式为:

结算总价=Σ勘察设计费+Σ工程费

其中:勘察设计费=Σ(批复概算金额+变更)对应的设计收费基价×调整系数×中标折扣费率

工程费=(施工图预算±Σ发包人要求实施的变更)×中标折扣费率±Σ索赔、奖励、罚金及违约金±Σ人工费、材料费价差调整

采用按比例下浮的价款合同存在诸多风险,一是可能因为发包人的项目管理理念和技术水平不能较好适应工程总承包模式和费率计价方式,在项目的关键控制点上出现失误,导致项目实施出现失控的风险;二是合同定价基础的内容广泛,包括定额、取费文件、措施项目、工料价格等内容,这些定价依据存在不确定性,容易发生合同纠纷;三是发包人要求、技术方案确定的时间相对滞后,工程量和单价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引发投资控制风险。


四、建议


现阶段,关于工程总承包模式适用条件的判断和计价方式的选择上还有待规范和加强,尤其是《发包人要求》的质量亟需提高,需要发包人采取措施,降低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


4.1 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


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发包人具备相当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在水平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来进行弥补。工程造价咨询是建筑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对项目适用条件分析、选择计价方式和编制《发包人要求》有高度的专业性。作为发包人的投资顾问,长期从事建设项目的投资策划、合约规划、目标成本编制和实施过程投资管控工作,熟悉发承包双方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技术标准,了解生产要素市场价格行情,积累了大量的项目指标数据,擅长对项目需求的专业表述和量化工作。


4.2 仔细分析项目特性,合理选择发承包模式


每个项目都有自身的特性,包括项目的专业特点、发包人的管理习惯和内外制度等,这些特性对发承包模式的选择有重要影响。作为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应对项目特性进行细致的分析,一是根据项目类型和专业特点,调查市场的技术成熟度及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二是了解发包人的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对工程管理各项工作的深度;三是收集发包人内外部相关制度要求,特别是对项目的限制性要求。然后,与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适用条件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结论合理选用发承包模式。


4.3 重视“发包人要求”,力求全面、准确


准确而细致的“发包人要求”是工程总承包项目成功的基础,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中将其与专用合同条件并列,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发包人的高度重视。为了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规范化,部分地方住建部门已发布了参考格式,同时,国内行业专家也编写并正式出版了相关书籍,可供编制单位参考。


4.4   灵活运用计价方式,驱动设计优化


推行工程总承包就是为了促进设计施工一体化,通过承包人的优化设计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改进设计的可施工性和节约项目投资的目的,是相较于其他模式的优势。合理的计价方式可以激发承包人的投资控制潜能,是凸显工程总承包优势的重要条件。虽然,业内较为推崇总价合同,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提出“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并未排斥其他计价方式,可根据计价方式特点和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五、 结语


工程总承包旨在通过设计施工一体化,实现优化资源配置、优化组织结构、加快建设进度、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前面履约能力;使发包人脱离建设过程中的杂乱事务,避免人员与资金的浪费;使承包人减少变更、争议、纠纷和索赔的耗费,使资金、技术、管理各个环节衔接更加紧密。若要体现出了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优势,还需要发包人理解推行工程总承包的深刻意义,与其适用条件和计价方式进行准确地匹配,驱动承包人策划和管控能力。


参考文献


[1]曾玉华,黄勇飞.工程总承包模式下的“发包人要求” 《中国勘察设计》杂志2021年3月刊


[2]齐国舟,厉华.现阶段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款的研究 《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1年第4期


[3]王玉平,廖洁.基于投资控制和合规性视角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率计价法应用研究 《工程造价管理》杂志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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